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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西县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

时间:2021-08-24

来源: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邱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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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县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畅通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县代表联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检察院党组应当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列入议事范围,定期研究部署联络工作。
第三条  联络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我院负责辖区内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每届人大代表产生后,由我院制定联络方案。
第四条  定期研究联络工作,协调联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我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耐心听取、虚心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
第六条  我院同人大代表联络的主要方式为:
(一)邀请被联系的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察工作;
(二)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会议;
(三)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听取他们对办案工作的意见;
(四)向人大代表寄送《人民监督》、《检察日报》等报刊、杂志。
第七条 县检察院办公室是市检察院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联络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草拟县检察院年度联络工作方案,提出调整、增补联系人建议名单,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印制并发放代表联络卡,向代表公布联络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县检察院对外门户网站的网址、邮箱;
(四)受理代表通过网站、邮箱等途径提供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接受各部门提供的有关联络工作信息、资料和有关需要报备的法律文书;
(五)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系人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七)完成市检察院领导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八)县检察院应当确定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应当由办公室承担),指定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联络工作。
第八条  县检察院主要联络职责为:
(一)负责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的办理、答复工作;
(二)根据部门职能,每月28日前向市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报送当月本部门的联络工作情况;
(三)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向代表专题通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四)认真执行部分案件向人大备案制度。
第九条  县院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了解本院的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开展联络工作;
(二)通过微信、微博、电子邮件等联络方式,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推送检察工作成果,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在联络过程中受理人大代表转交的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并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四)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监督需要,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的建议、提案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办理。答复前应当征求代表意见,在代表满意后再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  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报检察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定期联络每年不少于两次,联系人要面对面地同所负责联系的人大代表开展联络工作,主要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建立检察工作通报会制度,由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和会务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准备会议材料,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检察工作情况。
通报会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办案工作与联络工作相结合的制度。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可视案件的情况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人大部分案件备案制度,接受人大对检察环节的个案监督。对于抗诉案件,有关部门在向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备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送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  县检察院为所联络的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和寄送本院重要工作简报。
第十八条 县检察院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风监督员时,人大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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