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首页/ 专项活动/ 扫黑除恶/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 专项斗争线索举

时间:2020-12-30

来源: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录入:邱思宇

审核:王铁

【字体:  
为维护社会安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增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面向全体市民广泛征集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现公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医患纠纷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采取打砸、尾随、恐吓,甚至强行拆除,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黑恶势力;
(六)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垄断建筑市场、垄断销售、强买强卖的,装修时的“楼霸”等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土地承包流转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带车逃费的黑恶势力;
(八)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聚众滋事的市霸、行霸、医闹等黑恶势力;
(九)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非法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一)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二)对正常经营商户采取占地不消费、有意制造打架斗殴事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迫使商户停业、转让、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黑恶势力;
(十三)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四)各类黑恶势力的“关系网”、“保护伞”,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充当“关系网”、保护伞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0455—8322000(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法定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suijiansaoheichue@163.com;
举报信箱地址:绥化市北林区中兴西大街66号,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举报信箱。
自通告之日起,欢迎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我院将充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或者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将移送公安、纪检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11日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兰西县开元大道与重庆路交叉口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51500
版权所有 黑ICP备0500057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