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头办案 引领示范 专家公诉人再展风采
时间:2017-12-21
来源: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录入:翁晓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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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2017年4月25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上,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赵沂河以第一公诉人身份向法庭宣读曹某甲故意杀人、盗窃案起诉书,网络同步视频直播。
2016年6月,被告人曹某甲与被害人蒋某某丈夫曹某乙在玩微信赌博游戏时,因钱财产生矛盾,遂产生杀死曹某乙妻女使其痛不欲生之念。2016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曹某甲以查看蒋某某家卫生间是否漏水为名进入室内,将蒋某某拽至南侧卧室,用双手扼其颈部,致其倒地后,见其尚有余息,又用电动吹风机线勒其颈部,恐其不死,又用从厨房拿的水果刀捅刺其颈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后盗走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锁(合计价值人民币6239.70元)。曹某甲逃离现场后,将所盗物品藏匿于该小区另一栋楼房水表间内。
为保证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在庭审前作为全国优秀公诉人、黑龙江省检察业务专家的赵沂河副检察长即全身心地投入办案工作,不仅认真审阅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被告人、研判案件焦点,还亲自撰写起诉书和出庭预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以记不清了为由企图推诿,赵沂河同志结合被告人原来的有罪供述和证据连环发问,层层递进,被告人不得不当庭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随后以多媒体示证等方式进行举证和质证,清晰地还原了整个案件原貌,缩减了庭审时间,增强了指控效果。发表公诉意见时,赵沂河重点对被告人曹某甲故意杀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及给人们的启示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并就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构成自首、被害人有过错及不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观点,依事实和法律有理有节地进行了答辩。整个庭审依法进行、规范有序、张弛有度,受到了旁听群众的好评。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望奎县公安局、望奎县人民法院从事公诉、刑事审判、刑事侦查的人员观摩了本次庭审。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这次庭审规格高,公诉人水平高,形象好,既有力指控了犯罪,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让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赵检作为入额检察官亲自办案,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带动全市公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改革,要求公诉人必须在法庭中发挥主角作用,积极作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一定要以更扎实的作风、更规范的言行、更专业的法律功底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切实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市院公诉一科负责人陈忠慧在庭后的评议会上如是说。


绥化市人民检察院、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望奎县公安局、望奎县人民法院从事公诉、刑事审判、刑事侦查的人员观摩了本次庭审。被害人家属当庭表示:“这次庭审规格高,公诉人水平高,形象好,既有力指控了犯罪,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又让我们更直观地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赵检作为入额检察官亲自办案,亲自出庭支持公诉,对于带动全市公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改革,要求公诉人必须在法庭中发挥主角作用,积极作为。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我们一定要以更扎实的作风、更规范的言行、更专业的法律功底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公平正义切实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市院公诉一科负责人陈忠慧在庭后的评议会上如是说。